侵犯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權利。從法律上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名字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真實姓名,如筆名、藝名等。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名稱侵權的表現形式: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人。比如A盜用B的名字,告訴C自己是B的好朋友,騙取C的信任以獲取壹些利益。冒充某人就是冒充某人的名字,自己扮演這個人的角色。如果A說自己是B,那就是為了獲取壹些利益而作弊。
姓名權屬於特定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正式姓名、藝名、筆名和其他在戶口簿上登記的非正式姓名。
對姓名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發現上述情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姓名權的法律特征
第壹,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其人格的文字標誌的專有權利。姓名權的核心問題是專有權,不能由他人享有或使用,只能由權利人本人享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幹涉或者使用他人姓名。姓名權是壹種絕對的權利,是對世界的權利。除了享有姓名權的人以外,每個人都是義務的主體,都有不侵犯其姓名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