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的稅率:
1.從壹般納稅人采購杜建材時,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率為17%,具有壹般納稅人資格的采購單位可抵扣進項稅額;
2.從小規模納稅人單位購買建材時,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征收率為3%。采購單位不能抵扣進項稅。
3.建築業統壹發票根據用戶不同分為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票),由自開票納稅人購買並開具;建築業統壹發票(代稅務機關開具)。
4.簡而言之,所有建築材料都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壹般貨物,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的規定:
1.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支付的分包合同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後的余額,在施工勞務發生地按2%的稅率扣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銷售額為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應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壹般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時,國家稅務總局將通知建築勞務發生地省級稅務機關在壹定期限內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