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審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資格,辦案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壹百五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對收到的案卷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登記,並立即將案卷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辦案部門處理。經審查,認為案卷材料不全的,應當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及時報送相關材料。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移送案件的單位重新裝訂並移送。移送起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確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起訴。* * *同壹犯罪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接受立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訴。
第六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負責案件管理的部門發現本院辦案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壹)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二)法律文書的制作和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三)違反羈押期限和辦案時限規定的;(四)侵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訴訟權利的;(五)未依法對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公訴、審判等訴訟活動和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六)其他應當糾正的情形。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口頭提示;情節嚴重的,應當發送案件流程監控通知書,提示辦案部門及時查明情況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向檢察長報告。辦案部門接到案件流向監控通知後,應當在十日內書面回復案件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