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未滿18周歲,另壹方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必須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如果孩子已滿18周歲,但還在學校讀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未付的撫養費。
1.不要對方贍養費還能拿回來嗎?
不要對方贍養費可以拿回來。撫養費是父母或者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承擔的生活、教育費用。我國的法定贍養是指在這些人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必要支出,包括日常生活費用、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等。《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壹方撫養子女,另壹方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民法典》作出這壹規定的依據是,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關系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但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支付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時間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0號法解釋規定如下:《民法典》第1058條第2項所稱“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子女”和“因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繳費標準
(1)在收入固定的情況下,托兒費的數目壹般可占其月總收入的20%-30%。撫養兩個以上子女的負擔,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是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和獎金。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令進行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1)按當年收入或同行業年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支出數。壹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考標準確定年平均收入和年平均生活費。
有特殊情況的,如長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兒童,或殘疾兒童,可適當增加。
法律上明確規定,與子女的關系不因夫妻婚姻狀況的變化而改變。即使法律上解除了夫妻關系,子女之間仍然構成關系,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所以肯定要支付贍養費。在司法實踐中,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應以雙方的實際為依據,標準要切合實際,避免產生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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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