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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農業的法律政策

為了使土地整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國務院於1988發布了《土地整治條例》,於1989 1生效,共26條。主要內容有:土地復墾的規劃與實施。

土地復墾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制定並實施。其基本任務是根據經濟合理、自然條件和土地破壞程度的原則,確定復墾的方法和措施以及復墾土地的用途。制定復墾規劃時應確定土地復墾的目的。在實施復墾時,應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填充采空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規定,廢棄物的所有人和土地復墾區的所有人都不得利用廢棄物或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向對方收取土地復墾費。但是,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填料不會對土地和環境造成新的汙染。土地復墾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壹般有三種不同的復墾標準: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水平;通過復墾將其轉化為另壹種具有新的適宜性的土地資源;恢復植被,保護其環境功能。土地復墾後,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驗收,符合復墾標準的,方可交付使用。土地復墾後土地權益和收益分配規定

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毀壞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過復墾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需要用於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征用;復墾後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願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征收;復墾後可以恢復原用途,但如果國家建設不需要,則不會被國家征用。

B.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毀壞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征用的土地,由企業自有資金或者貸款復墾,復墾後由企業使用;企業以承包或集資方式復墾的,復墾後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按照合同或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向合同或集資協議的另壹方支付適當補償。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開墾後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C.國家征用的土地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毀壞,復墾後依法改變土地權屬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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