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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條款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施工單位按合同條款支付工程預付款後,施工企業拒絕進場施工,占用施工單位資金,或提出各種不合理條件威脅施工單位,達不到要求拒絕進場。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版)》中,關於工程預付款的約定只約定了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時間,只約定了施工單位的責任,施工企業沒有相應的責任。壹旦無條件向施工企業支付預付款(金額可能較大),就容易產生上述問題。因此,建議參考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關於工程預付款的約定,約定承包人按照本條款提交保函時,發包人應支付預付款。預付款總額、分期預付款的數量和時間(如果數量多於壹個)、適用的貨幣和比例應符合投標函附錄中的規定。在付清預付款之前,承包商應確保該保函始終有效並可執行,但其總額可根據支付證書中規定的承包商償還的金額逐步減少。如果保函條款中規定了到期日,且預付款未在到期日前28天付清,承包商應延長保函的有效期,直至預付款付清。將上述FIDIC施工合同條件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版)中工程預付款的詳細表述和工程預付款的約定進行對比,不難發現前者更全面,更有利於雙方利益的平衡,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FIDIC合同條件中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更有利於建設單位在支付預付款後約束施工企業。如果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這壹條款,可以大大降低無條件支付預付款帶來的風險,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經濟損失。

法律客觀性: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工程竣工後,雙方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和索賠要求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壹)工程竣工結算方式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工程竣工匯總計算。(二)工程竣工結算的編制(三)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期(四)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五)索賠價款的結算(六)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價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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