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相關單位編制,自15年5月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 50028-93)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已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部分修訂,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聯合審查。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室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信息的第1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文章
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消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消防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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