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作壓力工資的定義和表現形式
以工代賑是指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後,用人單位不按照協議或者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以各種理由拖欠或者少發工資。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壓低工資的非法性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拖欠或不足額支付。辛辛苦苦發工資,不僅違反了勞動合同,也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是違法的。
三、工作壓力對工資的危害和影響
為工資而努力工作,給勞動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心理壓力,影響了他們的生活質量和工作積極性。同時,這種行為也破壞了勞動力市場的秩序,損害了用人單位的聲譽和形象,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第四,勞動者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面對工作壓力,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1.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2.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尋求政府的幫助和支持;
3.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
辛辛苦苦壓低工資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面對工資壓力,勞動者應積極采取措施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協商、投訴、仲裁或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50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0條規定: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規定: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