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內民事訴訟管轄壹般以當事人相互協議為原則,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壹般規定管轄原則,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我國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時減少國際沖突,方便法院管轄。今天我們將學習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
壹、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與有關國家的地域聯系作為確定法院涉外管轄權的標準,強調壹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原則對本國領土範圍內的壹切人和事、法律事件和行為擁有管轄權。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國的地理聯系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這是法院管轄權的決定性連接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以此作為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訴訟地與本院所在地有壹定實際聯系的,由我國人民法院管轄。比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所在地等,都是在中國境內與訴訟實際相關的地方,而以上這些地方都是與法院所在地實際相關的地方。
第二,個性原則
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與相關國家的法律聯系作為確定法院涉外管轄權的標準,強調壹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擁有管轄權。屬人原則側重於將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的國籍對法院的管轄權具有決定性作用。法國法律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都是法國國民,則由法國法院管轄;但如果雙方都是外國人,壹般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但意大利法律規定,外國人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轄權。
第三,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壹國法院對與本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擁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對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體現。
第四,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通過相互同意選擇國內或國外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廣泛采用的壹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
以上是國際民事訴訟管轄四項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屬地管轄原則主要以地域聯系為基礎,屬人管轄原則以當事人的國籍為基礎,專屬管轄原則是排他性管轄原則,協議管轄原則仍然體現了民法中當事人的合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