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城市戶口是不允許買農村房的,除非戶口能辦下來。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郊區逐漸融入城市化進程。在這種城市快速擴張的背景下,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成為客觀現實。在拆遷的巨大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農村房屋買賣風起雲湧,買賣雙方糾紛不斷。賣方看到了房屋升值和房屋拆遷帶來的巨大利益,於是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宣告合同無效,返還房屋。那麽,如何處理這種糾紛。王福利律師將自己多年辦理的農村房屋買賣案件總結如下。
壹、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1)買賣雙方都是同村村民。如果買賣雙方都是同村村民,那麽合同合法,買賣合同當然有效。
(2)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村村民,後來將戶口遷入本村。那麽,因為買受人具有同村村民資格,屬於同壹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3)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反復流轉,最終過戶給同村村民才有效。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購房時為村民後成為居民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農村村民把房子賣給了城鎮居民。無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將房屋出售給本市居民還是外省市居民,該合同均無效。
(2)農村村民將房屋出售給其他村村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購買人,無論是本市村民還是外省市村民,都是無效的。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應綜合考慮無效合同對雙方利益的影響,特別是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對出賣人利益的影響,以及因房屋現值與原買賣價格的差額對買受人造成的損失,以平衡雙方的利益。對購房人改建、翻建、擴建房屋以增加房屋價值的部分,應當補償購房人的投資。另外,在讓購房者回遷騰退房屋的同時,要註意給購房者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住的,要妥善安置。賣方應賠償買方的損失,包括:
1.返還原購房款以及原購房款與現房價的差額。
2.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而增值的房屋部分。
3.賣方因房屋拆遷而獲得的拆遷收益和土地增值部分。
以上損失需要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金額。土地增值拆遷部分補償,合同無效後,按照出賣人承擔主要責任,買受人承擔次要責任的過錯分配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