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出房屋征收決定書。
2.選擇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
3.簽署賠償協議
4.如果不簽協議,會做出賠償決定。
5.拒絕搬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拆遷房屋的征收流程如下:
1.政府作出強制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和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公證部門應當保存被拆遷房屋及其內容的證據。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在場。當然,如果他拒絕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拆遷人到場。拒絕到場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壹進行核對、清點、登記和分類。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由在場的兩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核實,然後由公證員和在場的人在記錄上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記錄;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當送交指定地點,交由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付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當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同時由被拆遷人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取的,拆遷人應申請代管;
6、強制執行騰退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時,不得采取恐嚇、脅迫或者停水、停電、供氣、供暖等非法手段。
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九)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