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期內被發現捕魚的處罰如下:
1.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3.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什麽?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我國刑法中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壹。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生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2.該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為壹些重要的魚類、蝦類、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地劃定的壹定區域,在壹定時間內禁止或限制壹切作業。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孕親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3、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二千公斤以上水產品或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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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