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是計件工資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計件工資制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形式之壹。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定額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生產壹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壹定工作量的勞動消耗標準。勞動定額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生產單位產品所消耗的時間,即時間定額;二是單位時間內應完成的合格產品數量,即產出定額。計件工資,也稱計件工資。企業在實行計件工資制時,應合理確定計件工資率。計件單價是根據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應當完成的勞動定額、工作級別對應的標準小時工資以及勞動者現行工資水平確定的。工作的級別根據各項工作的技術復雜程度、工作量大、責任重、生產設備條件不同而定。勞動定額修訂時,計件工資也應相應修訂。
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的確定以法定標準工時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標準工時制是指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企業在實行計件工資制時,相應的勞動定額和單位工資都是在此基礎上確定的。
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的確定應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制定本單位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