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規定
1,嚴格控制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權限和期限。《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確定稅收優先權原則。(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納稅人欠稅的,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執行;(三)納稅人未繳納稅款,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3.建立壹系列納稅制度。包括:(1)未納稅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未繳納稅款和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二)納稅人在合並或者分立前未繳納稅款的,被合並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被分立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欠稅五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四)稅務機關可以對未依法納稅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五)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責令限期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滯納金的,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6)定期公布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