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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需要什麽證據報警?

1,犯罪嫌疑人的訴狀。在聲明中,它的意思是認為壹個客戶與他發生性關系,同時,有金錢交易關系。

2.捕捉警察的記錄。目擊現場的警察所寫或口述的證詞。

此外,其他證據,如留在現場的物證,是證明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判處刑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舉報嫖娼,需要有被舉報人嫖娼的相關證據,如照片、錄音錄像等。然後直接撥打110或者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相關法律,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面證據;物證;視聽材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詞;鑒定意見;審訊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嫖娼犯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壹)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壹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等財物,但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罰款、行政拘留、接受教育、勞動教養的,執行期滿後三年內申報勞動教養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未遂;

2.不以盈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四)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判處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判處刑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件情況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仍過重或過輕的,報請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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