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智能是保證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3.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能和執法資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精簡執法隊伍,解決重復執法問題。壹個部門有多個執法隊的,原則上整合為壹個執法隊。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重心下沈。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進壹步要求,整合農業綜合執法隊伍,整合農業系統獸藥、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隊伍,在農業農村部指導下實施統壹執法。根據中央統壹部署,在總結農業系統農業綜合執法改革經驗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我部研究起草了《關於深化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下壹步,我們將積極推動《指導意見》出臺,指導督促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央要求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盡快整合組建農業綜合執法隊伍,構建權責明確、指揮順暢、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全面提高農業執法效率和水平,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擴展數據:
截至2017年底,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同程度開展了農業綜合執法,* * *建立縣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2419個,市級284個,省級8個,基本實現了縣級全覆蓋,市級覆蓋率超過80%。
實踐證明,農業綜合執法有效提高了農業執法能力和水平,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但也要看到,受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權限、地方農業農村部門機構設置以及各地對綜合執法認識不壹致等因素影響,不少地方農業綜合執法的範圍尚未覆蓋法律法規賦予農業農村部門的全部執法職責, 農業系統內部多頭執法、力量分散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職能不科學、機構性質和人員身份不合理、保障不到位、服裝不統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和農村事務部
眾信。解讀《全國農業執法監管能力建設規劃(201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