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不知情,根本沒有參與其中,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該單位被認定為非法集資。違法所得屬於單位的,屬於單位犯罪。除單位外,還應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犯罪責任。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的,犯罪所得歸實施犯罪的個人所有,屬於個人犯罪。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征:
1,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集資,包括沒有審批權限的集資;具有審批權的跨省非法集資部門越權審批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
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和股權的形式給予投資方投資回報。有的通過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購買或包銷產品支付回報;還有的以商品銷售的形式吸收資金,以承諾回租、回購、轉讓的形式給予回報。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
如未經批準公開和非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是指社會公眾,不是特定的少數人,但也要註意,如果僅限於親友,或者僅限於本單位範圍內的集資,壹般不屬於非法集資。
4.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
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作為企業的員工,尤其是企業的基層員工,對於企業的很多商業秘密和核心業務並不壹定特別清楚。單位內非法集資的刑事責任不能直接要求員工承擔連帶刑事責任。但是,壹切都要接受司法部門的調查。員工只要保證自己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就不需要擔心自己會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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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