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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和已購公有住房若幹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五年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對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所得的限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居民,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壹定年限後,方可上市出售或按市場價回購。上市出售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繳納已經減免並由政府承擔的土地收益等費用,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贖回必須以不高於當時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賣給經濟適用房。

保障性住房產權為有限產權,土地不得出租、出借,不得有償使用,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屬證書應當標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使用廉租住房專項資金回購,回購價格按原售價每年扣除1%。購買保障性住房5年內,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變更房屋產權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條件,並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已滿五年,並辦理了以下手續,可以上市交易:補繳土地收益及其他相關價款(包括土地收益價款、相關稅費及房屋差價等。).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格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計算;依法辦理相關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註銷其房地產權屬證書上的原保障性住房註釋,取得該房屋的完全產權。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定價申請需要附哪些材料?

1、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及價格構成項目審核表;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建築安裝工程預算(決定)及工程設計、監理和施工合同復印件;

4.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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