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類型有:1。公力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壹旦作出,即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或者訴訟而停止。2.確定性是指某壹具體行政行為不再有爭議、不可變更的效果,使該具體行政行為不可撤銷。壹般來說,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會有壹段可以爭議和修改的時間。3.約束力①是指具體行政行為壹旦生效,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都必須尊重的效力。(2)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其他國家機關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同壹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不得隨意幹涉同壹案件。4.執行是指運用國家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帶有國家意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體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