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比例是70%和30%。
主次責任不同,賠償比例也不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已經成為規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二條
對半年內發生兩起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
二、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是:
1.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4.因壹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5.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無壹責任;
6.如果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