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同的定義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資者為同壹投資目標而組建的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所組建的公司資產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基金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當投資者購買了公司的股票,他就成為了公司的股東,用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並分享投資的收益。法人基金是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根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人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
契約型基金又稱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托管人)之間的信托契約,由受益人單位發行。管理人依據信托契約管理信托資產,托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的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設立的法律文件是信托契約,但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者的行為受信托契約的約束。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完善的信用體系和成熟發達的信托市場,而我國在這方面的發展還很不足。而我國的股份公司制度發展歷史悠久,相對成熟。在這種條件下,有利於企業資金的發展。目前國內已經發行的60只基金全部是契約型基金。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淄博基金,在國內是封閉式公司基金,改制後變成了契約型基金。
二,兩種資金形式的根本區別
1,資金性質不同。
合同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募集的信托財產;公司基金的資本是公司法人通過發行普通股籌集的資本。
2.投資人的地位不壹樣。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在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壹。投資人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有資金委托給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和運作,同時也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在購買基金公司的股份後成為基金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更大。
3.基金的運作基礎不同。
契約型基金根據基金合同運作基金,公司型基金根據投資公司章程運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