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法典保險合同條款有哪些?

民法典保險合同條款有哪些?

民法典保險合同條款:

《民法典》第1213條: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需要交強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然後需要商業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責任,最後是交通事故的責任方承擔剩余責任。在拒絕承擔責任的情況下,事故受害人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擴展數據: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壹)字面解釋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字面意思和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壹個詞出現在不同的地方,解釋要壹致,專業術語要按照行業通用的意思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指的是必須尊重締約雙方在締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壹般情況下,該原則只能適用於文字含義不清、所用術語不準確、模糊的情形,解釋時應當以保險合同文本、合同簽訂時的背景和客觀實際情況為依據。

(三)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根據國際慣例,在解釋單方起草的合同時,應遵循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由於大多數保險合同條款都是由保險人擬定的,當保險條款存在歧義時,應從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角度進行解釋。但這種解釋應該有壹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另外,以保險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與投保人擬定的保險條款不是保險人的過錯,不良後果不能由保險人單獨承擔。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顯然有失公允。

(D)註釋優於原文,後批優於首批。

保險合同是具有統壹條款的標準化文本。但在實踐中,合同雙方往往就各種條件進壹步協商,大多采用批註、附加條款、貼審批單等方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不壹致時,解釋原則為批註優於原文,後批優於首批,書寫優於打印,加批註優於原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

是指在保險合同內容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和公平原則,對保險合同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說明,以繼續履行合同。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是合同的壹種,因此,它具有壹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被視為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第二,保險合同是雙方同意的行為,不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任何壹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壹方不履行義務時,另壹方可以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上一篇:買賣文物罪的立案標準
  • 下一篇:白衣少年,怒如美人,壹拳朝天,賠錢道歉。妳怎麽想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