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時法院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的,終結執行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未送達當事人的不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有協助,最終裁定書也要送達其上。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程序有效性。終止執行的裁定壹旦生效,執行程序宣告結束,以後不再恢復。
(2)實質效果。執行終結後,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手段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保證權利人通過執行程序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否定或者推翻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的確認,而是法律不再予以保障。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八條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執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