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主要目的之壹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定了對合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保護。因此,合同效力的確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進行承認、保護和幹預的具體內容之壹。所謂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力,它存在於合同從生效到無效的整個過程中。根據合同法理論、現行合同法規定和司法實踐,我們可以將合同的效力分為四種類型: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並相應產生四種具有效力的合同。本文根據不同的有效性條件進行了相應的具體研究。
壹、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效力和類型;
第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和特征;
三。合同效力:概念、特征和條件:
4.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因和分類;
動詞 (verb的縮寫)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和履行類型:
6.可撤銷合同:概念、特征與權利行使:
7.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八、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九。幾種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確認的專題討論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