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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的有效性(約1000字)

合同的效力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民法通則》對合同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協議”壹詞應包含雙重含義:壹是合同,二是約定。所以也有學者認為,合同本質上是壹種約定,合同的成立就是當事人對意思表示的壹致,應該說是比較正確的。那麽,如何使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是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都應該重視的重要課題。由於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的沖突,以及司法實踐中對合同效力理論認識的不壹致甚至混亂,對其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合同法的主要目的之壹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都具體規定了對合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保護。因此,合同效力的確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進行承認、保護和幹預的具體內容之壹。所謂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力,它存在於合同從生效到無效的整個過程中。根據合同法理論、現行合同法規定和司法實踐,我們可以將合同的效力分為四種類型: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並相應產生四種具有效力的合同。本文根據不同的有效性條件進行了相應的具體研究。

壹、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概念、效力和類型;

第二,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系和特征;

三。合同效力:概念、特征和條件:

4.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因和分類;

動詞 (verb的縮寫)效力待定合同:概念、特征、要件和履行類型:

6.可撤銷合同:概念、特征與權利行使:

7.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八、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九。幾種特定情形下合同效力確認的專題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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