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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是什麽,包括哪些內容?

國際貿易法的起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不同的約束力和作用範圍,構成了國際貿易法起源的重要特征。國際貿易法的起源是:

國際條約

它是主要的淵源,在締約方之間生效。包含國際貿易法規範的條約具有普遍性、區域性和雙邊性。在世界範圍內,例如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國際貨物銷售時效期限公約》、1964《國際貨物銷售統壹法公約》、1964《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訂立統壹法公約》、1924《國際貨物銷售統壹法公約》。1978《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統壹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種公約具有廣泛的功能,是國際貿易法起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割條件相同,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與中國外貿機構按同等條件交付貨物* * * *”,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交易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國際上反復使用的某些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款,經當事人報價或認可後生效。在國際貨物貿易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制定並經1953(後為1967、1976、1953)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規則》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 如1958年國際商會起草並於1967年出版的《商業單據托收統壹規則》(1978年修訂並更名為《托收統壹規則》)和1930年起草並於1933年出版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565438年修訂 相關銀行認可後,

格式合同和標準條款

它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行會規定的合同或條款,供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壹般參照國際上通行的方法。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在國際貨物貿易、運輸和保險中被廣泛使用已經成為壹種習慣。例如,中國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制定了自己的標準合同、提單、保險單和保險條款。雙方可以對合同中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際操作中,壹般不做變更。雙方簽字,或者壹方簽字,表示雙方對其條款達成壹致,在雙方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這是國際公認的,因此標準合同和標準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的壹個獨特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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