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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對施工許可和辦理施工許可的條件有哪些規定?

《工程建設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發證後監督檢查制度,及時處理違法行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應符合編制規劃許可證、相關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安全設備措施等條件。?壹、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施工許可證有哪些規定?《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施工許可證有如下規定:發證機關在頒發施工許可證後,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出現的條件變化、延期施工、暫停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逃避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分解工程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二。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如下:

1.該建設項目的土地審批手續已經完成;

2.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3.如需拆除,拆除進度應滿足施工要求;

4.已確定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3.施工許可證由誰來辦理提醒您,施工許可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辦理,但總承包單位要負責配合。《建築法》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條件規定,施工許可證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建設工程開工的文件,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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