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打架鬥毆的若幹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這是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打架鬥毆罪取決於打架鬥毆罪,取決於具體行為的性質:
1.如果只是故意傷害,則屬於“侵犯人身權”罪。造成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則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罪”。如果造成輕傷以上,或者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則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兩方聚眾鬥毆,就是“擾亂公共秩序”罪。壹般雙方都在五人以上,有“聚眾鬥毆”之嫌。
綜上,根據實際情況,參與打架鬥毆可能屬於治安管理。壹經確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刑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