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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噪聲擾民處理規範

1.第壹時間到達現場,查找噪聲源,正確區分噪聲種類,通知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人員向環保部門投訴。

2.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噪聲擾民,應耐心勸說其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噪聲。

3、對勸說、制止無效的,予以當場警告或責令改正。並積極開展調查取證,收集周圍群眾證言,對噪聲源拍照,做現場筆錄,必要時請環保部門進行檢測。

4.如果警告無效,

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噪聲擾民的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在居民區,室外允許噪聲級白天為50分貝,晚上為40分貝,但實際上超標的情況非常嚴重。在日常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環境汙染。如果是汙染環境的大案要案,壹旦觸犯刑法,可以直接用處罰的手段解決,直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社會生活中,經常會有壹些輕微的環境汙染,我們環保部門已經在處理了。

3.以前,在老百姓身邊制造壹些噪音往往被認為是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依靠當事人內心的確信來解決這些問題是很可憐的。尤其是在學生考場周圍、小區、公園等地方,經常會出現這些問題。現在,如果有人制造噪音,侵犯了人們的生活,這是違法的,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法律進行處罰。這壹規定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維護人們美好的生活環境。

法律依據:

《噪聲汙染防治法》第86條

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負責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

國家鼓勵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與受噪聲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友好協商,通過調整生產作業時間和施工作業時間、采取減振降噪措施、支付賠償金、異地搬遷等方式妥善解決噪聲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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