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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中增加被執行人的規定

執行案件中增加被執行人的規定是,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申請變更並增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作為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對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執行。

法律分析

被執行人是指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屆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在壹起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未能在關於賠償的法定時間內完成判決規定的賠償金額,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因此被告被稱為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相比,債務人是相對於申請執行人而言的。通常民事訴訟中勝訴方為申請執行人,敗訴方為被執行人,或者負擔方為被執行人,另壹方為申請執行人。但壹方按法院判決履行的,不會向法院申請執行。就民事訴訟而言,法院在壹審民事訴訟中勝訴後,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判決規定的賠償金額,被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被告被稱為被執行人。債務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實施信用懲戒,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向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部門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法律、電視、互聯網、網絡、法院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公共采購、招標、行政等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處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債務以其遺產清償。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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