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區全體業主和居民無權擅自在過道、綠化帶、外墻等場地設置廣告牌;
2.所有的店鋪招牌只能掛在店鋪內或者自己門面的外墻上;
3.任何業主單位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或張貼任何標誌和廣告;
4.占用建築物的走道、墻壁、屋頂制作公司招牌、廣告的單位,需向管理處申請,管理處在不影響消防、安全和居住區環境美觀的情況下給予批準,設置人或單位應按戶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5.經業委會同意,在公共* * *通道設置公司標牌的單位應向管理處繳納壹定的場地使用費,以補充小區的管理服務費;
6.凡違反上述規定者,按非法裝修處理,責令拆除、撤銷、修復損壞和恢復原狀,並報政府主管部門處以壹定數額的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條例
第五條業主、使用人使用和修繕房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產管理、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要求,按照有利使用、協商公平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