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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況下,您可以請求解散公司:

1.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僵局,超過兩年不能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2.公司兩年以上未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董事之間的長期沖突;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新公司法,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五種:1。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經營和終止的根本依據,公司解散的條件或原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性。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2.解散股東會是指股東會決議或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決議或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由股東會決議解散。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生存的重要事件,

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的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存續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可能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公司也可能喪失其合法存續資格。在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之前,散見於各種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公司解散事由作出了統壹明確的規定。

1.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公司的,董事會可以制定解散公司的方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解散和分立是指壹個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公司,公司解散並新設兩個以上公司;

4.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就是剝奪公司已經取得的營業執照,使其喪失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的資格。責令關閉是指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行政機關處以停止生產或者經營的處罰。公司註銷是指行政機關註銷瑕疵公司登記;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體股東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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