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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員工購買產品違法嗎?

不合法。

公司產品滯銷造成營收壓力,要求員工購買公司產品。此時,員工的身份從工人變成了消費者,而企業的身份則變成了經營者。如果員工不願意購買,有的公司會以辭退或者扣發工資相威脅,這是壹種強制交易。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辭退員工、克扣工資的條件有嚴格限制。除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失職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勞動者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企業制定自己的“家規”,並將其置於法律之上。這是對國家法律的“家規”替代,沒有法律效力。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的規定,勞動監察部門有權對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

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企業給員工發工資,卻要求員工用工資購買企業產品,這其實是變相的實物支付,而不是貨幣支付。比如有些產品有特定的消費者,員工沒有消費需求,讓員工用自己的勞動收入買自己不需要的東西,這就違反了工資不能用實物代替的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3.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停工期間,必須對設備進行檢修和維護;

4、為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中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隱瞞、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依法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宣告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依法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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