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對人的約束作用。法治和德治都旨在促進社會發展,但前者側重於法治。
後者重在待人,待人應該比治法更重要。因為:首先,“治民”的內容實際上包含了“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終目的是“治民”。在首尾的順序上,應該是“治民”為根本,而“治法”為目的。其次,“治民”是“治法”的支撐,有助於更好地“治法”。法律作為規範,只能約束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介入人的內心世界;需要人自己去介入人的內心世界。而且,“光學法律是不夠的”,再好的法律制度,如果沒有具備應有素質的人去執行,也還是無異於壹紙空文。所以單純的“治法”不足以“治民”。要實現法治的理想目標,還必須把最終落腳點放在。
論“治民”。否則,即使將完善的法律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也仍然難以實現我們當初設想用法律制度來實現的理想目標。所以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二,從導向作用到人。法治只能告訴人們什麽是錯的,並在他們犯錯後懲罰他們。
德治不僅會告訴人們什麽是對的,什麽是錯的,還會告訴人們為什麽是錯的。
為什麽是對的?讓人發自內心的接受然後付諸實踐。德治和法治都是
才能引導人們做自己該做的事,做好事。在這壹點上,德治比法治好得多。因此,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三,從作用範圍來說。德治的範圍比法治的範圍廣得多,所以德治的覆蓋面是
規模更大,受眾更多,內容也更多。很多法律不涉及或者不能涉及。
地方道德也會存在。比如在公交車上給老弱病殘孕讓座,或者在與外界接觸有困難的地方讓座。那裏的人可能不知道法律規定了什麽,但壹定知道道德要求他。
孩子什麽。因此,德治比法治更能促進社會的發展。
我們不否認法治在社會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但也承認法治因其鮮明、剛性的特點,做了壹些單靠道德無法做到的事情。但是,基於當代中國的國情和長遠發展,我們堅持認為,在當代中國,德治比法治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