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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法律界定與處罰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界定:

(壹)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是市場競爭。這是不正當競爭區別於其他壹般侵權行為的重要標誌。損害或者排擠競爭對手這種發生在競爭關系之間的違法行為,充分說明了行為人以市場競爭為主觀目的,也限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只適用於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的違法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多方利益。

不正當競爭的處罰標準如下:

1.經營者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賄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壹般會沒收;

2.反不正當競爭法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法界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4種屬於限制競爭行為,另外7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即:

市場混亂、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規有獎銷售、商業詆毀。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及其他相關市場參與者為獲得交易機會或損害他人競爭優勢,采取違反公平、誠實信用等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措施,損害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內在動力,通過供求、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引導社會經濟運行的經濟制度模式。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公平競爭行為的區別,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是否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具體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壟斷主體壹般具有經濟地位優勢,從事不正當競爭的主體不壹定具有經濟優勢。

2.後果不同:壟斷的後果是相關領域沒有競爭或競爭程度低;不正當競爭的後果是行為人獲得巨額利潤或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力。

3.手段不同:表面上可能通過平等自願的交易實施壟斷;而不正當競爭就是用不正當的手段攻擊競爭對手,謀取利益(如欺騙、賄賂、誹謗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權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權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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