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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15歲的孩子違法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觸犯法律的15歲兒童,應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15周歲以上的兒童,應當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未成年人無論犯什麽罪,都不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壹個嚴格的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犯罪的時候,就是指犯罪行為實施的時候。如果他在犯罪時未滿18歲,即使他在審判時已滿18歲,也應適用本條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18周歲以下的人不適用死刑的主要原因是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關系到罪犯的生死。18歲以下的人,還處於身心發展過程中,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還比較弱。所以他們沒有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不能改造,所以不適合死刑。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正確處理懲罰與教育的關系。要把教育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人員要堅持打擊未成年人,就像父母對待孩子,老師對待學生壹樣。根據他們的個人特點,應該是理智的,感性的,這樣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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