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壹方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沒收出借銀行賬戶的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根據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2.刑事責任
出借銀行卡的犯罪風險極高,犯罪分子往往借用銀行卡進行經濟詐騙、洗錢、非法集資等。作為銀行賬戶的所有人,即使不知道,也有可能受到牽連。如果他明知對方有犯罪目的仍出借,出借人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商業存款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至五項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們往往為了犯罪分子許諾的蠅頭小利而出借或出售銀行卡,構成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借出銀行卡的法律風險極高。大家要提高防範意識,不要出借銀行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洗錢犯罪的來源和性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壹)提供資金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