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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詞原則的司法要求

1,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由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口頭陳述,並通過口頭辯論和質證進行調查。

2、直接性原則,是指法官必須與訴訟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直接接觸,直接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3、言詞原則,是指法庭審理必須以口頭陳述的形式進行。

刑事訴訟法中的直接言詞證據規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必須在法庭上親自聽取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口頭陳述,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由辯護方在法庭上口頭陳述,並通過口頭辯論和質證進行調查。直接言詞原則可以進壹步分為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壹)直接原則

直接性原則又稱直接審判原則,要求參與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審查證據,親自聽取法庭辯論。這壹原則強調審判法官和判決法官的壹體化。與之相對的是間接審判,即審判法官以其他法官得出的結果作為判決的依據,即審判法官與判決法官之間存在分離。

(二)用詞原則

言詞原則,又稱口頭辯論原則,是指法庭審判活動必須以口頭陳述的形式進行。不僅參與庭審的當事人應當以口頭陳述的形式進行庭審、攻防等訴訟活動,而且當庭出示的證據也應當以口頭表達為主。物證、書證等物證應在必要的口頭訊問和詢問時間出示,使庭審過程更具邏輯性和直觀性。

(三)直接言詞原則的應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直接言詞原則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及時通知相關人員出庭;

2.庭審過程中,合議庭成員必須始終到庭,參與庭審全過程;

3.所有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出示,並在法庭上交叉質證。證人出庭作證是壹般規則,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確保控辯雙方有足夠的機會和時間進行陳述和辯論。

(四)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嚴格遵守直接言詞原則,但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文書作為證據,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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