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壹)吸煙、飲酒;(二)多次逃學的;(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4)沈迷網絡;(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青少年犯罪的定義
未成年人犯罪又稱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各國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之壹。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都有專門的規定,但也有壹些地區,如香港,規定未成年人犯有嚴重罪行(如殺人)的,應受普通法律規制,與成年人平起平坐。65438、2020年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壹次修正案。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犯罪,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