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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蓋罪行是什麽意思?

“掩飾、隱瞞犯罪所為”是壹種犯罪,源於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盜竊、詐騙、搶劫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1。第壹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明知是下列行為之壹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該文件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不統壹。有人認為應當界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也有人認為應當根據情節界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筆者認為,如何正確適用本罪罪名,應結合刑法的立法技巧進行分析。在我國刑法中,罪名的適用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具體罪名,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另壹種是選擇性犯罪,分為三種形式。壹是選擇性手段罪,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在這類犯罪中,犯罪對象是固定的,即毒品,但手段是可以選擇的。在適用罪名時,應當以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為依據;二是對象選擇性犯罪。如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盜竊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在這類犯罪中,犯罪對象是會計或統計人員、古人類或古脊椎動物化石,但手段是固定的,應根據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具體犯罪對象選擇適用的罪名。三是手段和對象選擇的犯罪。最典型的犯罪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這種選擇性罪名的手段和對象有多種,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手段和對象來選擇罪名。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有兩種犯罪手段,而犯罪對象有兩種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符合選擇性罪名的特征。因此,在適用這壹罪名時,應根據案件情況適用不同罪名。具體適用應為“隱瞞犯罪”、“隱瞞犯罪所得罪”、“隱瞞犯罪所得”、“隱瞞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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