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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法律條款的執行

中止執行的條件如下:

1.被拘留者已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被拘留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公安機關認為暫緩行政拘留的被拘留者不會造成社會危險;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繳納保證金。

暫緩執行的程序是什麽?

1,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處罰有異議時,以書面形式向辦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申請暫緩執行,說明實際困難,已處於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狀態,願意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的,向辦案單位提出;

3、公安決定,提交申請時,公安局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如果沒有社會危險性,公安局壹般會同意暫緩執行。如果妳不同意,我會告訴妳理由;

4.提供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應與案件無關,在當地有固定住所,有壹定的監管能力。他的責任是監督被處罰人,避免逃避拘留的情況;

5.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按照行政拘留裁決期限計算;

6、事後執行,待行政拘留中止後,根據復議或訴訟結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中止執行和中止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的規定〉的通知》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

(壹)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糾紛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人民法院發現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正在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決定中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壹般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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