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政府是依法執政的政府,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相關部門是嚴厲打擊的。處罰和打擊也有不同的方式,其中行政處罰是最常見的壹種,行政處罰需要發相關文書。那麽行政處罰文書的郵件送達方式有哪些呢?答案如下。行政處罰文書的郵寄送達方式有哪些?(1)登記主管機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機關在申請直接送達時應註意以下幾點:①如無特殊情況,應申請直接送達;(2)接收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③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四)受送達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理人的,送交代理人簽收;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⑥收件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2)申請留置送達時,應當註意:①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和日期;(三)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四)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⑤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標註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三)郵寄送達登記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要註意以下幾點: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未寄回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公告服務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送達時,應註意以下事項: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時,應申請公告送達;(二)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③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4)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⑤登記機關采取公告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從上面可以看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文書主要有四種方式。最常見的是直接交付和留置交付。當情況特殊或不便告知時,壹般采用郵件送達和公告送達。其中,郵寄送達方式壹般是在直接送達方式有困難時采取的方式。郵寄時要註意地址、日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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