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工作相關居留證件有效期最少90天,最多5年。需要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條,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
申請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關於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並留存指紋等生物特征信息。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並作出決定,根據居留事由,為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和期限的居留證件。
外國人工作居留證件有效期最少90天,最多5年;非工作居住證的有效期最少180天,最多5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要求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申請理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應當延長居留期限;不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出境。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壹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簽發居留證件:
(壹)簽證類別屬於不應辦理的外國人居留證件;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適合在中國居留的;
(五)發證機關認為不宜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的其他情形。
專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投資者,或者因人道主義原因確需將停留期限變更為居留期限的外國人,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居留證件應當登記的事項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和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證件持有人應當自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居住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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