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這樣的規定,壹方面為規範誌願者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依據,另壹方面誌願服務的精神是值得贊揚和肯定的,也是需要保護的。所以我建議有關部門對誌願者給予合理的補貼,這也有助於誌願服務活動的持續和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防疫誌願者在提供誌願服務中遭受的損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人身傷害;第二,財產損失。就人身損害而言,誌願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根據《民法》第1179條,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並對因曠工而減少的收入予以補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此,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就財產損失而言,根據《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因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予以賠償;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所述,建議誌願服務的目的是為人民服務,而不是補貼。
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誌願服務條例》第三條規定,誌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以智力、體力和技能為他人和社會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公益活動。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