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規範了網絡合同房屋的安全標準。明確從事網絡承包房業務的,房屋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具備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具備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經營者具有網絡承包房的合法使用權並知曉旅館業治安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利用違法建築或地下空間、移動或臨時建築、廚衛間、陽臺、走廊等改造空間經營網絡簽約房屋。《規定》要求網絡訂房經營者在向電子商務平臺申請網絡經營前,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登記,並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承諾。江蘇省公安廳開發了全省統壹的網上預約房間治安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免費提供網上預約房間申報登記、住宿人員治安信息傳遞、治安安全告知等便民服務。
《規定》加強了對網絡房屋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和居民的監督管理。提供入住人員信息登記服務的網絡訂房經營者、網絡訂房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對登記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信息進行核實,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提供住宿服務。接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住宿時,應當確認由其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陪同,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網絡預訂房屋的經營者在提供住宿服務前,應當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對居民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入住人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序良俗,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在酒店住宿;不得利用網上預約室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請勿攜帶危險品進入網上預約室。《規定》還特別強調了網絡合同住房電子商務平臺在核實網絡合同住房條件、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配合公安機關執法管理等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