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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

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有損害事實,損害行為必須違法。、

壹、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1,損害事實。有損害事實,即行為人侵害了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和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2.損害必須是非法的。違法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教育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

3.演員有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法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二條。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前款規定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制造、出售或者出具假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以作弊、抄襲、剽竊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吊銷相關證書。購買和使用假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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