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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著作權的確定

法律主觀性:

軟件著作權的認定分為:1,屬於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並直接進行開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開發的軟件負責;或者依靠自身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對軟件負責。2.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當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法律客觀性:

"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壹條,計算機軟件的版權屬於軟件的開發者。什麽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者?”該條第二款指出:“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簽署該軟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開發者。”1.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屬於自然人。2.合作開發軟件的著作權。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應當在合作開發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約定,但合作開發者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1)共同開發的軟件可以單獨使用的,開發者可以對其開發的部分單獨行使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整體著作權;2)共同開發的軟件不能單獨使用的,其著作權屬於參與合作開發的各方。* * *具有相同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由開發者* *協商行使。協商不能達成協議且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對方行使其著作權(轉讓權除外),但收益應在著作權人之間合理分配。3.委托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委托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確定。未確定或者未明確確定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四、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由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中規定的人享有,沒有明確規定的,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並行使其權利。5.自然人擔任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組織任職期間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軟件的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和行使:1)為自己作品中規定的開發目標而開發的軟件;2)開發的軟件是工作活動的可預見結果或自然結果;3)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雖然自然人是開發軟件的具體行為人,但軟件的著作權仍不歸自然人所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給予自然人壹定的物質報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著作權屬於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後,該計算機軟件的合法繼承人可以在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取得著作權;自然人也可以通過贈與合同取得著作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變更、合並、分立而繼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著作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通過質押、破產和解等渠道獲得著作權。七、上述第六條“如果沒有合法繼承人”,著作權屬於國家享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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