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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師德失範行為?

(1)無正當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或者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的任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向學生家長索要或者變相索要財物,收受學生家長的禮品、現金禮金、購物卡或者有價證券。

(三)擅自向學生和家長銷售教輔材料、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並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4)在各類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從事有償家教(補習)和兼課兼課;泄露學生信息或將學生介紹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或人員。

(五)在招生、考試、考核、職稱評定、教學科研等方面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6)歧視、侮辱、挖苦學生,對學生造成壹定傷害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對學生影響惡劣。

(七)通過網絡、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以參加非法集會、遊行、捏造、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誹謗、中傷、威脅集體和他人等不正當方式表達個人訴求的。

(八)參與賭博、封建迷信等與教師身份不符的活動。

(九)違反職業道德被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經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10)因違反職業道德被處罰。

(11)其他違反職業道德要求的。

教師道德規範的內容:

科研工作中學術道德失範、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和濫用學術資源及學術影響力。這種失範行為壹般源於現有科研評價體系下教師急功近利的蔓延。

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兼職兼薪行為。相比其他職業,教師工資低,迫於生計。在商業利益的驅動下,教師兼職兼薪行為成為壹種被動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註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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