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報警,做傷情鑒定。如果沒有傷害,可以由公安機關調解。如果能達成調解協議,就不需要處罰;
2、報警進行傷情鑒定,在公安機關調解不成的,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反相關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人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嚴重犯罪,襲擊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構成輕傷的,拘留並處罰款。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3.可以去法院自訴,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打人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壹系列人身損害賠償。
傷害鑒定遵循申請流程:
1.傷害案件發生後,當事人必須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鑒定;
2.傷者收到委托書後,應親自到當地法醫診所,憑委托書請法醫鑒定;
3.在法醫門診完成檢查診斷後,傷者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
4、壹般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法醫部門領取,領取後公安機關將鑒定結果告知傷者;
5.另外,關於傷情鑒定復議,壹般來說,在接到傷情通知後,傷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情鑒定復議;
6.傷情鑒定的復議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壹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壹次。
綜上所述,如果被扇耳光含有故意的成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處理,但應當區分故意傷害的程度,未造成較大傷害的,只給予警告處分;如果是侮辱,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處罰。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通則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具有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
如委托人有特殊要求,雙方也可協商選擇本機構有資質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司法鑒定人根據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或者選定兩名司法鑒定人對同壹鑒定事項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定若幹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或者選定兩名司法鑒定人對同壹鑒定事項進行鑒定;對於復雜、疑難或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