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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大理寺都察院刑部是按它所做的來分類的。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三法司,壹般大案要案都是三法司聯合審查,有點像現在的公檢法。

處罰:有點類似今天公安部和法院的結合。同時,由於古代缺乏立法機關,刑部也充當了壹個小立法機關的角色。

都察院:主要是審查官,有點類似今天的紀委書記,但是也有人大的壹些職責。此外,按照明朝的規定,總督、知府、知事、經理、宰相、褒經理、巡撫、副職等在外工作的人員,可以被授予主簿或副主簿、主簿等職銜。

大理寺:掌管大案要案的終審和審查。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事監獄的中央審判機關。“李”是中國古代對法官的稱呼,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最高法院,對案件有最終決定權。

擴展數據:

隋唐時期實行刑部、大理寺、禦史臺三法司制。遇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官、尚書、法務部侍郎,與余壹起,是處理大案要案的三大使。

這壹時期刑部的權力比較小,而大理寺的權力比較大。刑部審查大理寺審理的案件,有權處決平民和七級以下官員。大理寺:大理寺是案件的主審部門,相當於最高法院。禦史臺:負責監督文武官員,可參與大案要案的審理。

明清時期仍實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制度。遇有重大案件,三庭聯合審理也稱“三庭聯合審理”。

這壹時期刑部的權力開始增加,而大理寺的權力逐漸減少。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負責審判業務,清朝刑部也有復核權和刑罰執行權。

大理寺: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冤假錯案的駁斥和平反。到了清代,大理寺的權限進壹步降低,只具有審查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的職能。

都察院:監督司法機關,有權“審大事,決小事”。清代都察院也參與秋、熱審,負責監督官員。

參考資料:

三發絲-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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