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上訴期限屆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壹方。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符合相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老賴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法律規定的判決、裁定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主體必須是應當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親屬,但親屬可以構成* * * *罪)。另外,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實施本罪的,也應當以本罪論處。
行為表明人民法院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本罪的判決、裁定不僅包括刑事判決、裁定,還包括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但是,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不屬於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是指不履行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現在判決、裁定要求的內容。如果壹個人因為沒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判決、裁定,這個罪就不成立。
行為人在判決、裁定生效前隱匿、轉移財產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在立案後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以本罪論處。行為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